“一铺养三代”,这是被很多人认可的投资理念,购买商铺也成了不少置业人士的选择,开发商也多以此为噱头进行宣传,观众贺先生曾购买了一个商铺作为投资,可是不曾想,自己的麻烦也由此开始,现在贺先生一提起这件事,就是一把辛酸泪。
贺先生想做生意,看到开发商在广告中宣传,其名下的商铺为零风险投资,由专业团队统一管理,投资10年100%的回报率,贺先生很心动,便买了一套商铺,当天在开发商的介绍下与某酒店签署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其中约定贺先生把商铺委托给酒店管理,不论盈亏,酒店每年以房租的名义,支付给贺先生固定的经营收益,共计10年。
贺先生支付了房款,可没过几年,该酒店以经营不善拒付款项,贺先生经查询才得知该酒店是开发商投资设立的,两者的财务和主要工作人员都是一套人马,可当贺先生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却说《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不是他们签的,这钱他们不出。
那么,贺先生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这笔“经营收益”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开发商和酒店这种操作其实是个惯用的套路了,虽然看起来签订了两个合同,但实际上都服务于共同的交易目的,就是获得贺先生的房款。开发商做出售后包租、“零风险”投资的广告宣传,贺先生基于此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取得对商铺的支配权,将商铺交给酒店统一经营,从而取得投资收益,而这种情况最终绝大多数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益。
从法律上来说,开发商和酒店属于关联公司,且构成人员混同,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现在酒店无法支付贺先生的投资收益,就应该由开发商和酒店就这笔款项共同向贺先生承担责任,因此贺先生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要求支付款项。
王兴华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你想要的是收益,对方想要的是你的本金,面对所谓的“高额回报”“零风险投资”的项目,要擦亮眼睛,理性思考,避免上当受骗。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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