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面临拆迁时,除了可以主张拆迁用地的补偿,还可以就停业停产的损失主张补偿。但停业停产的损失该如何计算?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2019年,某县行政机关发布征迁工作通知,某水泥厂(本案原告)厂区位于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为了配合工程施工需要,原告与当地行政机关签订《企业拆迁补偿框架协议书》及《某水泥制品厂征收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让出厂区内指定区域先给施工单位施工,被告预付补偿款,补偿项目及总金额双方继续协商等。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让出了厂区内的指定区域,但自施工单位入场施工后,施工人员及搅拌车、吊车等在原告其他厂区也开始作业,造成原告无法再生产经营。但经过交涉,政府答复的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原告因本次征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于是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当地行政机关评估的损失数额与被拆迁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损失数额存在较大差距。
本案系原告以被告对原告因某建设项目征收原告厂房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行政补偿,为此本案系履职之诉。
当地县行政机关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职权,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因此,某县行政机关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法院结合双方的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关于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损失问题。
在征收中,双方对《数量清单》已经签字确认,并签订《框架协议书》,约定双方就《数量清单》内的标的物价值及评估范围,同意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共同委托,而是单方委托A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原告委托B公司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了当地镇政府。
第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法定的征收补偿项目,停产停业损失也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本案中,原告对被告的评估补偿有异议,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可以对停产停业损失,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原告委托有资质的B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该机构评估确认原告停产停业损失为*元。
针对以上两项问题,在庭审中,由于被告知道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后,并未依法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原告经重新评估后,关于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元、机器设备价值*元,停产停业损失*元的主张,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通过本案,我们再来和大家说一说,企业拆迁停业停产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首先,有些地区是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这种方法计算较为简便。
其次,有些是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这种方法也较为简便,但是忽略了企业的特性,这会使得某些企业受益,另一些企业受损。
再次,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这种方法比较具有针对性。
最后,还可以按照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
律师小结
企业遇到拆迁时,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专业拆迁的评估关系到了企业是否能够获得跟其匹配的经济补偿。拆迁方可以与被拆迁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从本案情形也可以看到,若拆迁方未履行共同委托评估的义务,被拆迁企业单方面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可以被法院采纳作为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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