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女士的母亲已经年逾八十,并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女士现在是母亲的监护人。
但现在母亲将面临无处居住的窘境,原因是1996年的时候吴女士的母亲与其同事高老先生再婚,再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高老先生婚前承租的公租房内,两人在公租房内共同生活了20余年,但两人再婚时就已经是知天命之年,再婚不易,家庭矛盾不断。
最终,在2013年高老先生起诉离婚,法院终审最终判决对于两人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大间归高老先生居住使用,小间由吴女士的母亲居住使用,厨房、厕所、门厅共用,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由双方均担。
根据法院的判决可知,吴女士的母亲对于公租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后来房屋面临拆迁,在未对吴女士母亲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高老先生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高老先生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金及安置回迁房屋等征收利益。而房屋被拆后,吴女士的母亲却无处居住。
为了解决母亲无处居住的困难,在与高老先生一家及相关部门沟通无果后,吴女士准备起诉,通过法律手段为母亲讨一个说法。
胜诉过程
经过多方打听,吴女士来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国龙律师在认真听取了吴女士的陈述后,针对吴女士母亲现在面临的问题提供了专业的建议,告诉吴女士拆迁使得吴女士母亲丧失了居住权,吴女士母亲有权获得补偿金。在听取了京云律师的分析后,将案件委托给了京云律师处理。
经过王国龙律师团队研讨案件后,确定了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京云律师对于与房屋拆迁有关的证据材料积极进行了调查取证,了解到了房屋拆迁补偿情况以及回迁房安置情况,为后续案件进展做足了准备工作。
随后,王国龙律师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状,整理案件相关材料,以共有物分割为案由将高老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对房屋征收补偿金及安置回迁房屋等征收利益进行分割,并确认我方享有对回迁房的居住使用权。对方认为被征收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拆迁利益系房屋价值形态的转化,故不同意我方的诉讼请求。
在京云律师与对方沟通,分析利弊后,最终,对方愿意一次性调解解决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65万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回迁安置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待房产证发放之后,上述房屋全部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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