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宁先生想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一番装修,住在同一小区的杨先生介绍了周工头与宁先生取得了联系。
周工头声称自己是某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只要宁先生出50000元人民币,就可以以全包的形式,对涉案房屋实施装修。
价格谈拢后,2020年9月21日宁先生通过微信向周工头支付装修款25000元,2020年10月10日宁先生通过微信向周工头支付装修款22000元,共计47000元:后周工头组织工人对宁先生的房屋进行前期拆除工作。
2020年10月17日,因周工头个人的原因撤离,宁先生因周工头的中途撤离,需再找装修公司和家具家电,为此又支出5万元余元,加上先期支付给原告的47000元,与周工头商订的原装修款51500元相比,多支出5万余,给宁先生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和精神伤害。
经宁先生催要核对周工头工作量,周工头承认欠宁先生干活预付款35000元,周工头书写承诺“...欠干活款,从后期干活中给,并求你们谅解…”,后宁先生多次催要,周工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返还。
无奈之下,宁先生委托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毕山丁律师,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京云律师风采
毕律师梳理案件进程后,发现解决此阶段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证明是否达成了协议约定。根据这样的逻辑,毕律师整理出相关证据,作出了维权方案,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法庭上,毕律师指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虽宁先生未能提交书面合同,但依据宁先生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微信支付凭证以及周工头书写的书面材料可以表明宁先生与周工头已经就装饰装修房屋事项达成了协议约定。宁先生向周工头支付了部分装修款项,但周工头未到庭向法庭举证说明其提供装修服务的情况。
故宁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毕山丁律师的代理意见,因宁先生支付了装修款,周工头未履行相应义务而中途撤场,故法院判决周工头向宁先生返还已收款项40000元,同时解除双方装饰装修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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