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消防员出动的时候往往是遇到紧急甚至人命关天的情况,需要立即救援,我们应该对他们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可偏偏有人不仅不理解,更有甚者,为表不满竟会朝消防员丢东西发泄情绪。
近日,江西南昌,消防员凌晨出警救援,六楼住户嫌弃电锯声音太吵,一顿喊叫后,还从六楼扔下一升装饮料瓶,救援人员险被砸中。
鉴于高空抛物行为过于危险,消防员立即报警,稍后随同民警上楼沟通,男子不断狡辩,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救援人员说明其中利害关系,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表示仅是对该男子批评教育太轻了,高空抛物已经入刑,应该让这个男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这名男子的行为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这名男子太不把别人的生命当回事了!这种行为不仅可憎可恨,更是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已经把高空抛物行为明确入刑,故意从高空中抛弃物品,情节严重的,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兴华律师表示:另外在这个事件中,消防救援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是其法定的职责,消防员半夜出动也是因为救援行动刻不容缓,分秒必争,公民阻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按照《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王兴华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高空抛物不可取,阻碍救援行动更是违法,生命大于一切,尊重生命是基本底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二、5、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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