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承包地位于贵州省毕节市某村,自1982年开始,他就在这片承包地进行耕种。后来,该承包地所在位置被某煤炭公司纳入开矿项目的占地范围之内。因双方就征地事宜尚未协商一致,孙先生未获得补偿。为了维权,孙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土地权属不清,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58号裁定书,驳回了孙先生的起诉。
孙先生本想守护住自己多年耕种的土地,奈何随着被驳回的起诉只能偃旗息鼓。随后,重新振作的孙先生咨询了京云律师,并在律师的建议下于3月21日向县政府发出土地确权申请。然而,县政府于3月23日收到孙先生申请一直未给予答复。
为了讨回公道,孙先生再次联系京云专业拆迁律师帮自己维权。京云律师根据案情,一眼就看出县政府至今未对孙先生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后,迅速启动了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就原告提出土地确权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答辩称:被告到现在都未收到原告的土地确权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原告提交的单号为x的快递单查询记录为3月23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但原告于3月21日邮寄时已在该快递单上载明收件人为县政府县长,地址为县政府大楼,文件资料为孙先生关于对土地权属进行裁决的申请及证据材料。根据常理及邮递习惯,可以认定被告县政府于3月23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被告县政府应当对原告孙先生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但其至今未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其不作为违法。被告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庭审质证、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京云拆迁律师部分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县政府对原告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京云律师温馨提示: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对于征收当事人来说,往往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导致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想要维权却无从下手。故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及时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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