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落在哪,家就在哪,家在哪感情就在哪,对于李先生来说,他对自己生活了几十年的村子有很深厚的感情,平时,李先生在村里为人和善,几乎没和人红过脸,可是,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情?让不轻易动怒的李先生最终选择了诉讼这条路?
原来,李先生村里拆迁,在和村委会协商了相关拆迁补偿条款以后,李先生于2010年签署了拆迁协议,据李先生所说,村里的拆迁项目属于50个重点村,拆迁项目当时叫做挂账村,也就是说,按照相关的拆迁政策,每个村民可以获得50平米的拆迁安置份额,李先生家有五口人,结果给了四口人的份额,还差一个人的房子平米数没有给。
过去十年,李先生一直为此事耿耿于怀,而村委会一直拖延,不按合同承诺给自己和外孙相应的拆迁安置份额,究其原因,村委会认为外孙的出生年月不符合安置政策,村委会说是出生日期不符合,李先生认为,外孙虽然是在2010年之后出生的,但是拆迁项目实际上直到2018年,才正式开始,那么外孙作为村民,理应有拆迁份额。
但是村委会却始终不认同李先生的意见,2020年,李先生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执行房屋回迁安置义务,补足111.4242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虽然最终李先生胜诉了,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赢了官司依然没有要到属于自己的房子。
为此,李先生来到了北京卫视《律师帮帮忙》栏目组寻求帮助,栏目组邀请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现场为李先生指点迷津。
通过与李先生沟通,王兴华律师指出,房屋性质问题恰恰有可能是李先生胜诉之后却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认购协议上的房子未来如果办理产权登记有困难,甚至根本不能办理产权证,那么这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不小的困难。
王兴华律师谈到,这个判决能不能很好的履行,关键在法律上有没有履行的障碍。如果说这些房屋都可以办证,那么判决虽然有艰难的地方,或者需要一定的曲折程序,最终能够执行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另外一个是这些房子的建设用地,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是有相关的手续都需要向国土规划和建委去调查。
房屋如果不能办理房本,就算李先生胜诉了,法院也难以执行,而要调查清楚事实的真相,还需要通过律师向国土规划和建委去调取更多有用信息,当然,在厘清这些拆迁带来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后,王兴华律师耐心分析了李先生和村委持续矛盾的根源所在,那就是李先生外孙的出生日期到底影响不影响拆迁的利益分配。
据李先生介绍,拆迁是2010年拆的,外孙是2010年出生,回迁是2018年5月份回迁,外孙出生在拆迁之中。
按照王兴华律师的分析,外孙虽然晚于拆迁项目开始的时间出生,但是其拥有村民身份,实际上也是有可能被安置的,李先生对此表示,村委会不认可外孙的未拆迁安置人的身份,还告诉自己回迁的房不够了,但实际上经过李先生的多方打听,村委会手里还是有房的,而且那楼先拆迁后盖的,然后这平米数肯定够,剩余三十多套房子。最后经过法律诉讼,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虽然李先生最终胜诉,但执行出现了问题。
王兴华律师分析,过了这么长时间,如果执行出现困难,很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判决不具体,不明确,判决的主文说生效后三日之内,按照补偿协议和补助和奖励确认单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房屋的回迁安置义务。那么这就有一个问题,判决主文是属于引用主文,不是说自己说出来的,比如说现于几日之内给谁一套房子,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出现了,这个协议不是很明确,如果明确就按照协议执行,那么这个判决里有一个认购协议,里面有单元和房号,但是还有一个没有具体的信息。
王兴华律师谈到,法院肯定是考虑到执行困难,本来就签订了两份协议,你用的是哪个协议,这就是说给了他一定的借口,当然总体上认为判决的法官是本着司法文明的角度,能给百姓解决多少问题,在法官力所范围内解决问题,执行法官这一块,一个是可以进行协调,看看能不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兴华律师认为这是本着给老百姓解决问题的一个角度,还是要积极的进行斡旋和调解。
在具体方法上,王兴华律师建议李先生可以让执行法官是出具法院的执行裁定,进一步采取司法措施,裁定村委会分配具体房屋过户给村民,然后再通过一个补充裁定,把原来的不具体不明确的东西给明确具体化。
当然,由于履行拆迁协议已经经过三年,如果村委会的房子全部分配完了,李先生的胜诉判决如果无法履行,李先生也可以另行起诉村委会对我们损失进行赔偿或者补偿,就是说即使给不了房子,可以用其它的一些财务,比如现金价值来抵扣。
经过王兴华律师一番分析后,李先生问题得到了满意的答复,最后也希望李先生多与执行法官和村委会沟通,争取到自己应该拿到的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