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先生看上了一套某大型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由于该房屋面积大。位置佳,更重要的是该开发商的知名席在全国也是数一数二,于是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李先生就和开发商委托的代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在签订完此商品房认购协议之后,李先生如译重负般地松了一口气,就在家开心地等待着。
在此期间,李先生听其他的业主说,该小区的楼房存在某些房屋质量问题没有想象中的好,但是李先生觉得相比较于早一些住进去而言,这些小向题不算什么了,找物业维修一下就好了,毕竟房子都花了一百多万元了,于是仍在被动地等待着开发商通知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直的等待换来的却是开发商格此房子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别人!李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儿,为何自己买的房子却成了别人的名字?于是,他前来律所咨询该怎样维权?
京云律师解读: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当事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签订相关的房产买卖协议,是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井未发生。但是,这并不等于签订的认购书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如果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回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因此,认购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也即,在一定时间内,一方不暖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尚
并主张损害赔偿。而对于李先生的情形,因为房子现在已经卖给了别人并且过了户,所以其主张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井且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李先生可以追究开发商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京云律师提示:
在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多打听打听。多听听专业人士的建议,从而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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