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蓬勃发展造就了很多网红,有一类就是探店博主,他们的初心本是分享自己的真实感受,为他人提供参考,如果此类博主与商家沟通后探店要求免单也无可厚非,他们给出客观的评价,可以实现消费者、店家和博主的三赢,可是当网红打着探店的名义,将其变成免单的工具,未免有些不妥当。
这事发生在陕西咸阳,据小店老板说,当时一男子来店里吃了一屉11元的蒸饺,结账时自称是探店博主要求免单,在遭到老板拒绝后,男子在其他社交平台上留言说,店里的蒸饺很难吃,难吃的像那啥(屎)一样。
对此,网友评价说,这男子就是打着探店的名义蹭吃蹭喝,吃相太难看!
那么,男子为免单11块钱的蒸饺,吃相这么难看,还来个差评,这算恶意诽谤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认定该男子是否构成恶意诽谤,关键在于他的言论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存在侮辱性的内容。
事实上这名男子因免单不成,便针对店家的商品进行恶意差评,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并且在网上散布上述不实、甚至带有侮辱性的信息,导致店家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这属于诽谤,店家可以要求他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如果说男子借机威胁或索要财物的,还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王兴华律师表示:在这我想说,虽然消费者对商品有评价自由,但评论内容应该客观公正,如果是在网上肆意贬损他人名誉的,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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