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某村3户村民房屋被当成“违建”遭到强拆。京云律师排除困难,获取了详实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3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赵大河、赵天明、赵成刚(文中均为化名)在浙江省温州市某村均有房屋,其中,赵大河在地号为A318-7-3、A324-4-1处各有一房屋,赵天明在地号为A347-6-2处有一房屋,赵成刚在A341-7-6处有一房屋。因建设“核电项目”需要,房屋均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三人还处在房屋被征收,即将实现“一夜暴富”的美梦中时。突然收到镇政府以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屋为由下达的《通告》,并要求在3日内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因三人并未自行拆除,镇政府便组织大量人员,强行拆除了3人的房屋。
赵先生3人认为镇政府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人通过网上检索,联系了京云律师事务所。
经电话沟通后,京云律师当即前往当事人所在地并查看了现场,与当事人详尽了解案情后,为当事人进行了讲解分析、答疑解惑。当事人一扫心头聚集已久的阴霾,毫不踌躇地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随着京云律师代理赵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3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维权帷幕正式拉开。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或乡村庄进行建设,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三原告在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分别在地号为A318-7-3、A324-4-1、A347-6-2、A341-7-6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镇政府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3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中,镇政府于5月5日发出《通知》,责令三户主于5月9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但在三户主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镇政府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迳行直接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三原告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三原告位于地号A318-7-3、A324-4-1、A347-6-2、A341-7-6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云律师温馨提示:征拆案件涉及到的主体、程序、事件十分繁杂,且行政案件需要对抗的行政机关权力强大,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做专业的拆迁案件。从代理本案到取得胜诉,京云拆迁律师精准把控案件进程,逐一点破案件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抽丝剥茧,据理力争,展现了极高的专业能力和极强的应变思维。使得法官支持拆迁户的合法诉请,本案最终的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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