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强拆,如何抓住违法点确定强拆主体?
2022-11-30 阅读:750 京云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强拆”无疑是令人头疼的情况。有关人员动手拆房前很可能未出具任何强制执行裁定或者决定,被征收人完全是两眼一摸黑,事后找谁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干的。那么,遭遇违法强拆,如何抓住违法点确定强拆主体?今天,京云律师事务所便结合承办的相关案例给大家做详细解答。
黄先生在河南省登封市某区有一处房屋。几年前,政府作出批复,将黄先生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补偿价格却是十分低廉,甚至可谓是“一下回到解放前”。黄先生自然无法接受这般残酷的现实,于是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谁承想,没等来下次的协商,却等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为由,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要求黄先生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
黄先生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并未理会,就这样安稳地渡过了一年。然而,次年12月初,大量人员涌入黄先生家,便要强行拆除房屋。面对大批人员,身单力薄的黄先生无力阻挠,只得拿出手机拍下了涉案房屋强拆现场录像视频和照片。
望着强拆之后房屋的残骸,黄先生悲痛万分,想要找到强拆主体,却方方否认,无从下手。为了维权,黄先生在网上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一番详谈后,黄先生委托了京云律师为自己维权。
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积累更多筹码,针对强拆行为启动了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在掌握了其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的有力证据后,以一纸诉状将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送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被告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辩称:一、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也不能证明其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既未作出过拆除决定,也未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拆除其房屋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拆除。即使原告认为拆除行为违法也应由其他行政部门独立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首先,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涉案房屋系原告所建,该房屋被拆除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关于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拆迁现场录像视频和照片显示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出现在涉案房屋的拆迁现场,被告对此事予以认可,承认其单位负责涉案房屋所在片区的动迁工作,且与原告曾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过洽谈但未达成协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参与拆除涉案房屋的事实。现原告诉称涉案房屋由被告强制拆除,虽然被告辩称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工作人员是被片区指挥部通知去现场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原告的主张理由成立,法院院对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再次,被告拆除了原告所建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并未就其拆除原告房屋一事的合法性举证,现被告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既非法定的房屋征收主体,也非违法建筑的合法拆除主体,无论原告所建的涉案房屋是否合法,被告均无拆除职权,故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确认被告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原告黄先生所建的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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