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一起员工抢救超48小时后死亡,家属起诉认定工伤的案件。郭女士在单位餐厅进食时突感身体不适,同事驾车送其就医,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郭女士突发疾病死亡时已超48小时,不予认定视同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抢救期间郭女士多项生命体征消失,48小时内已无救治可能。家属在其无存活可能情况下不愿放弃抢救属人之常情,郭女士死亡应视同工伤。对此,网友纷纷表示支持法院判决,这个判决公平又合理。
那么,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为何这样判决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这其中的“48小时”一般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作为认定死亡时间的依据。但是,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完全机械地以死亡证明书来认定职工的死亡时间,还应该结合职工抢救的病历、治疗单和病情等综合认定。
王兴华律师表示:
对于在48小时内经过医疗机构抢救但已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家属坚持抢救,这属于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从法律规定的基本内涵和立法本意考虑,应当视同工伤。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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