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到底多少算是合适?由谁说了算?
2022-12-06 阅读:682 京云律师
征迁案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不仅需要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因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人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执行,保证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程序权利的实现。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关乎着被评估房屋的市场价格是否公正。
位于张家口的王先生遇到了麻烦,找到了京云律师帮忙,王先生告诉京云律师自己家的房子要被拆迁了,本来是感到挺开心的但是却在谈补偿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被告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书要求王先生在规定日期前腾空房屋。王先生认为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没有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没有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一、被告作为区级政府,具有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2、被告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该《补偿决定书》。
3、《补偿决定书》已经明确了原告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履行期限。
4、原告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事宜未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
京云律师对此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而从本案看,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征收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王先生的房屋作出评估和公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听取了京云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未按规定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后续救济权利的丧失,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在审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时不仅需要从大局出发,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征收行为,而且要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实现行政诉讼之应有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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