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到推销电话后反手将其起诉?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男子收到推销电话后反手将其起诉?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2-12-29   阅读:8472   京云律师整理

相信大家都接到过各式各样的推销电话,并不堪其扰,大家或许对此都见怪不怪了,可北京一男子在收到推销电话后没有忍让,并反手将其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经同意拨打推销电话案件。贾某收到了某公司员工拨打的推销电话,电话中对方清楚地叫出贾某的姓名,同时询问贾某是否有贷款需要。贾某以侵犯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为由诉至法院。

男子收到推销电话后反手将其起诉?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该公司擅自拨打贾某电话进行推销的行为构成了对贾某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该公司向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贾某500元。

 

很多网友为之拍手叫好,也有网友不了解,法院为什么判被告败诉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相信大家都收到过类似的推销电话,在这里明确和大家说,这样的行为是侵权的!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我们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在处理我们的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所以本案中,这家公司没有经过贾某同意,擅自拨打贾某电话进行推销的行为就是对贾某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侵扰了他的私人生活安宁,应当对贾某承担侵权责任。

 

王兴华律师也在这提醒大家:一方面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让这些骚扰电话付出相应的代价。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