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男子借朋友12万,借条1小时后变白纸,结果令人唏嘘…
2023-02-28 阅读:825 京云律师整理
防不胜防!男子借朋友12万,借条1小时后变白纸,结果令人唏嘘…
近日,“男子借朋友12万,借条1小时候变白纸”事件引发关注。2018年3月,林某向朋友雷某借款12万。为躲避债务,林某拿出事先备好的“消字笔”出具12万元的借条,一小时后,上面的字迹凭空消失。雷某一方后多次向林某索要借款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经调解,林某同意偿还所有借款。
2022年2月,林某拿着收据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同年12月,林某向法院支付12万元执行款,并向雷某表达了歉意,双方和解。
很多网友觉得林某也太不厚道了,“能借给你12万的朋友不好好珍惜,竟然还想着坑朋友,真是歪心思用到极致了”,也有网友想问,林某这种行为是不是涉嫌诈骗呢?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评价林某的行为呢?我们来听听律师的回答。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如果说林某在借钱的时候就用消字笔给朋友写借条,心里压根没打算还钱,这种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消灭自己应该承担的债务,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可能涉嫌诈骗罪。
王兴华律师表示:但是在本案中,林某是在执行阶段,先让对方出具收据,然后用消字笔补写的借条,之后林某又拿着收据向法院申请再审。这个过程中,林某的朋友并没有放弃和丧失债权,所以不能将林某定性为诈骗,因为林某通过虚假的手段捏造已经还款的事实去起诉,是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由于情节不严重,他也能自愿悔过积极还款,得到了朋友的谅解,所以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王兴华律师在这也提醒大家:对外出借钱款时最好签书面合同,双方签名加上按手印确认,同时拍照录像来留存证据,以此来防范风险。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七项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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