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这些年频频上演,因为拆迁,8名壮汉围攻在一个女人家门口,他们大声地辱骂,不停地砸门,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迁人员,女子铤而走险,然后拿了一把菜刀,挤开防盗门,向门外砍去,最终1死6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这起江苏女子房子遭到强拆的案件。
2009年,在江苏宿迁房屋拆迁中,一个年过半百的老妇人李老太太就成为了某些人眼中的“钉子户”。本来对于老年人来说,搬迁就不算是很好的事情,毕竟年纪大了挪窝不管是身体还是心情都会受到影响。更何况对方给出的补偿根本就无法支撑他们再购买一套房子,一旦同意拆迁,那就意味着自己的老年生活流离失所。所以李老太太果断地拒绝了签字,并扬言自己绝对不会搬离这套她住了将近一辈子的房子。
然而,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5月下旬开始,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老太太家中,“打骂、威胁李老太太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半夜放鞭炮,甚至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要知道,李老太太的丈夫已经过世,而两个儿子和女婿都在外地打工,家里只有大女儿王女士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这期间王女士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
最终李老太太被折磨得苦不堪言,为了老人的安全着想,女儿王女士把母亲接到了自己家里居住。可已经干了十几年拆迁,将拆迁手段和战术都烂熟于心的袁某可不管这些,他只管拿钱办事。
虽然李老太太已经去了女儿家,可是袁某并没有就此放弃,他不仅指使他人用胶水将王女士家中的防盗门锁眼堵住,更是带着一群人到门前打骂、砸门,搞得人心惶惶。反复多次折磨着刘家人。一个女人带着老人孩子,到底要怎样去对抗8名壮汉呢?
五月底,袁某又带领胡某、曹某等9人,来到王女士家门前辱骂、砸门近1个小时,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迁人员,蜷缩在自家房内的王女士忍无可忍。她让六旬的老母亲照看好3个未成年的孩子后,毅然决然地拿了一把菜刀,挤开防盗门,向门外砍去,最终1死6伤。
一审法院对王女士作出了“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女士被判有期徒刑5年。
关于强拆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其实,这些专门负责承包拆迁任务的公司,也并不是完全不懂法律的合法程序,只是利益使然,故铤而走险,强拆不断!那么,面对遭遇非法逼迁时,被征收人如何救济?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行为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遭遇违法逼迁情形的被征收人而言,如果逼迁行为由主管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实施征收的单位作出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与此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因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程度比较轻的依照《公务员法》予以行政处分,程度重的则需要承担渎职犯罪等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非法逼迁行为由上述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权益受损的具体程度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或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请求刑事立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应该将违法逼迁行为的有关证据进行采集与保全。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可以是对现场的拍照或者录像,也可以是证人证言,甚至还可以是涉及相关内容的电话录音。
在这里需要提醒一下大家关于取得电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电话录音证据材料的取得一般是当事人刻意完成的,在该取证过程中往往不可能征得被录音对象的同意。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被采信的,其排除情形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2箱规定的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换言之,只要是电话录音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偷偷录音,也可以成为定案依据。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且在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要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是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征迁补偿事宜。任何人不能采取暴力行为进行逼签,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即便有完整手续合法的拆迁,在住户不愿搬离的情况下,也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绝对不能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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