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亲弟弟在很小的时候就被送到了叔叔家,由叔叔收养,弟弟也一直与叔叔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后来,王先生父母和叔叔婶婶都过世后,王先生找到了亲弟弟,并对他多加照顾。
前些年,王先生的弟弟过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因为王先生的弟弟也没有结婚生子,王先生觉得房子是自己亲弟弟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但是叔叔的亲儿子,也就是王先生的堂哥不乐意了,说这是他养兄弟的房子,应该由他继承,两人争执不休,那么,这房应该由谁来继承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武旭然表示:
因为王先生的亲弟弟过世时父母早已过世,也没有配偶子女,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他的遗产应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的关键在于亲兄弟和养兄弟谁能做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王先生虽然与弟弟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弟弟从小被叔叔收养,与叔叔以父母子女相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先生与弟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叔叔婶婶收养弟弟形成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先生对弟弟名下的房子没有继承权。同时,王先生的堂哥和弟弟之间是养兄弟关系,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先生的堂哥可以继承这套房子。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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