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30岁的曹先生与吴女士离婚,约定四个子女都交给吴女士抚养,之后曹先生一个人回到老家生活。2000年初,68岁的曹先生因为年事已高,生活行动很不方便,于是曹先生在和自己的几个兄弟姐妹商量后,和社区居委会签了协议,约定由居委会给曹先生养老直至寿终,并由居委会成员定时定员对他予以关心照顾,曹先生过世后名下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给居委会。这之后的十余年间一直都是居委会负责曹先生的生活起居,直至曹先生去世。曹先生去世后,居委会准备接受遗赠,可是这个时候曹先生多年未见的四个子女却找上门来,要继承父亲遗产。
居委会拿出当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给曹先生的四个子女看,却没有得到他们认可。四个子女说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没听说过还能把财产留给居委会的。双方僵持不下,终是闹上了法庭。法庭上,四个子女认为,没有照顾曹先生是情有可原,因为当初曹先生与母亲离婚后,对他们不管不顾,也没有对他们尽到抚养义务,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同时顾及母亲感情才没有照顾,现在他们作为曹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遗产。而居委会仅仅凭借着一张协议就想要拿走父亲遗产,是不合法的。居委会认为,协议完全合法有效,当时和曹先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曹先生的几个兄弟姐妹都在场作证,并且在签订后的十多年内,居委会一直恪守约定,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曹先生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根据协议内容,完全有资格接受遗赠。
那么,居委会这种组织是否有资格继承曹先生的财产呢?这些遗产到底应该归谁?
居委会和曹先生签的协议是遗赠扶养协议,直白点说,就是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达成协议,协议双方约定你给我养老送终,我去世后将财产赠与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所以曹先生与居委会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并且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效力优先,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而在本案中,经过查实,曹先生在签订协议后的十多年时间里,居委会对曹先生的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患病后配有专人看护、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在曹先生离世后又承担了丧葬费用。对曹先生已尽到扶养义务,保障了他的生养死葬,让曹先生得以寿终,反观四个儿女,虽然说血浓于水,但是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中,都没有体现孝心,最终,认定居委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失为“老有所养”的另一种选择,有助于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但在选取扶养人、签订协议时也要慎重。提醒大家,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不严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从而产生纠纷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