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_卖家配偶不同意怎样应对?
2021-11-09 阅读:754
在房屋买卖市场,出卖方违约时往往提出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成为了一种常见纠纷。无论是出于真正原因还是违约的托词,对于买家来说,不能仅仅是简简单单的一句“不卖了”就能解决的,那么买家对于这种情形该如何反应呢?
周先生与徐女士系夫妻,2015年8月二人商议以一次性结清房款的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2017年2月,周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与赵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赵先生出资46万元购买周先生的房屋,对此协议,徐女士不知情。后因房屋产权过户问题产生纠纷,周先生的妻子以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周先生无权单独处理,主张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认为自己不知该房屋系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名下,且自己支付了相应对价,并且曾经去房屋交易中心查询过相关信息,系善意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周先生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家事代理,又叫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对代理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此项权利所强调的是日常家庭事务,即权利的行使是出于家庭日常事务的考虑,因此,房屋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已经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
既然房屋买卖这一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活动范畴之外,那么此时赵先生该怎么办呢?在接下来的诉讼活动中,接受赵先生委托并全权代理本案京云律所的李律师提出了以下意见:
本案中,周先生擅自出卖其与妻子共同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买受人赵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从而相信周先生有处分权而与其进行交易。赵先生之前与周先生并不相识,双方的交易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说明赵先生对房屋的所有权状况进行了审慎了解,同时其支付的房价符合市场并已经登记,因此完全可以认为赵先生善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因此其提出的周先生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后续法官也明显采纳了该观点,驳回了周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购买房屋时,遇见类似情况不可怕,但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 买家是出于善意。在此条件下法律推定买受人是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权利人一方来举证证明买受人非善意。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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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只需要参考房屋的售价与市场价值相比是否低于百分之七十。
- 转让的不动产已登记。买受人与出卖人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总之,买房作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能随便对待,需要做好“功课”提前准备,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做到知己知彼,才能住的满意住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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