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婚前和父母以家庭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没过多久,徐女士和金先生结婚,结婚当天去办理了购房手续,由婆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万元。
现在徐女士和金先生想离婚,两人对这房子归谁产生矛盾,金先生觉得当初是母亲出的全部房款,但是徐女士觉得房子是自己申请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一方家庭申请,另一方出资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特殊性,是政府给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一般定价远低于市场价,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在本案中,房子是徐女士结婚前和父母共同申请的,如果现在将这套房子认定为徐女士和金先生的婚后共同财产,那么将不符合购买人的身份要求与申请条件,也会违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的,会损害广大潜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民群众的利益。
所以,房子应该属于徐女士和她的父母。当然金先生母亲的钱也不会白出,代付房款的行为可以视为债权行为,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价格、来源情况、双方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房屋目前的价值等情况之后,以公平为原则,由法院酌情判定徐女士向金先生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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