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借名买房”引纠纷,房子该是谁的呢?
北京晚报|“借名买房”引纠纷,房子该是谁的呢?
2023-04-13   阅读:988   京云律师

2023年3月17日,《北京晚报》刊登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说房系列专题文章,专题文章讲述了姐弟二人因“借名买房”反目成仇。笔者通过案例介绍,结合法律条文深入浅出的剖析,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可谓是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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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借名买房”引纠纷,房子该是谁的呢?

 

全文如下

 

 

家住北京的王氏姐弟就出现了这种纷争,王氏姐弟的父亲早在他们孩童时期就过世了,姐弟两人是由母亲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的,王先生的姐姐很早就嫁人了,留下王先生和母亲居住在一套两居室的老房子里。房屋所在小区是父母单位的公房。后来王先生也成家立业了,但是因为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即便有了孩子,王先生还是和母亲居住在一起,眼看孩子越来越大,王先生一家三口和母亲共四个人住在两居室的房子显得愈发拥挤与不便,所以王先生就想着在这个小区再买一套房子,这样就算分开居住,也方便照顾老母亲,但是缺一些资金,王先生希望姐姐王女士可以帮助自己,于是就把自己的想法跟姐姐表明了。姐姐听了当即表示自己愿意帮忙找房子,另外可以拿给王先生一些钱先把房子买了,对于姐姐的热心帮助王先生很是开心,可是令他想不到的是,也是因为这件事,让两姐弟心生嫌隙反目成仇。

 

王先生的姐姐用一个月的时间就帮忙在小区找到了房子,王先生看过房子后也表示满意,于是让姐姐和卖家签订了转让协议,由姐姐向卖家支付房款45万元,卖家将单位公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姐姐。姐姐又将房屋的承租权转给了王先生,并将房屋交由王先生居住使用。后来在办理公有住房转产权房手续时,房子登记在了王先生名下,这套房子是王先生用自己工龄折抵部分房款后,姐姐最终资助了8万元买到的。次年王先生就将这8万元还给了姐姐。

 

之后王先生又说,因为房屋价值上涨,现在姐姐却一口咬定说房子是她的,她是实际的出资人,当时只是借用了王先生的名字买这套房子而已,现在姐姐要求王先生一家搬离并腾出房子,王先生不肯,于是王先生的姐姐就告上了法院。

 

庭审时王先生的姐姐认为,自己借用王先生之名购房主要是为了解决王先生和母亲的居住问题,在购买房屋使用权和办理公房转产权房手续时更是由自己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亲自办理了相关手续,她与王先生之间是借名买房,她才是房子的实际权利人。之所以在购买房子使用权后将房子交由王先生居住,并将王先生办理为产权人,是考虑王先生婚后仍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上有诸多不便,而且王先生的子女尚小,这是她作为长姐体恤幼弟而做出的善意行为。

 

本案表面上是由王先生的姐姐与卖家签订协议书通过银行转账向卖家支付45万元购房款,之后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是实际上,是王先生以成本价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购房时,虽然是王女士支付了价款,但王女士也接受了王先生次年偿还的8万元,可以说明王先生的姐姐认可房屋应归王先生所有。因此,王先生姐姐说两人是借名买房,主张自己是实际权利人,与事实明显不符。

 

另外,王先生的姐姐当庭拿出一份《家庭协议书》,其中表明:“待母亲百年后王先生的姐姐自愿放弃继承权,将母亲的老房子过户到王先生名下,而将王先生后来买到的这个房子过户到姐姐名下”。但是王先生提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自己仅仅表示以后姐姐存在困难时会帮助姐姐,但是却没有说过将房屋过户给姐姐,况且这份《家庭协议书》也并没有两人的签字,仅仅以这份证据证明这套房子是王先生姐姐的实属不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先生的姐姐显然是拿不出更多的证据证明自己才是房子实际权利人,最终她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购房时支付的45万元可另行主张权益。

 

普法专栏

 

关于借名买房的认定,法院裁判时一般会从哪些方面考量呢?

 

首先,一份真实的借名买房协议需要有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约定。由于口头协议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举证,因此,建议当事人签署书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表明双方的借名买房关系,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见证。

 

其次,法院也会着重考量,房屋由谁实际使用,房产证由谁实际持有。借名买房后房屋通常是由借名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应当注意的是,房屋房产证也应当由借名人保管,以防止被借名人随意处置房屋。

 

最后,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借名买房的合理动机、房屋日常开销(水电费、物业费、维修基金)由谁承担,由谁偿还贷款等,这些也是证明两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有利证据,借名人还应当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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