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外嫁女”和“上门女婿”能不能分安置房,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很多家庭因为不懂法律,往往因为此事闹上法庭。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就代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外嫁女儿一家三口,将娘家的父母亲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刘先生因为情投意合结为夫妻,婚后不久,育有一子刘某。因为张女士是北京人,又是独生子女家庭,而刘先生是外地务工来的北京,婚后,张女士及丈夫和儿子在北京定居。
2019年,张女士的镇上进行棚户区改造,张女士的父亲作为户主,与征拆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安置补偿房屋的面积及补偿金额和补偿对象,分别为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张女士的父母及张女士的爷爷。
随着安置款陆续打进张女士父亲的账户以及安置房的交付,张女士迟迟不见父亲提起分割安置房及安置款的事儿。张女士也跟父亲多次提及此事,但是父亲认为张女士已经嫁出去了,并没有实际跟他们居住在一起,且刘先生并非本村村民,不应当享受拆迁安置权益。
张女士跟父亲多次沟通无果后,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冯文春律师、罗红律师代理此案。
冯文春律师、罗红律师与张女士等人进行深入沟通,仔细分析了行政机关发布的各项法律文件,并和当地村委会沟通以全面收集各项证据,最终发现,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为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每人享受四十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另外独生子女家庭 享受20 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以及 20 平方米困难补助优惠购房面积,并可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及补助奖励。
掌握到这一关键证据后冯文春律师、罗红律师随即代理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女士父母分到的其中140 平方米的回迁房由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共同居住,另外判令张女士的父母向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 161 767.5元。
诉讼过程中,张女士的父母辩称:
认可140 平方米的回迁房面积是属于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的,但是这 140 平方米的房屋是由张女士的父母实际出资80000元,这 80 000元应该还给张女士的父母。因为被拆迁人是户主张女士的父亲,拆迁之前张女士并未在宅院里居住,区位补偿款和提前搬家奖励与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无关,不同意给付,只有周转费是按人头算的,以前张女士的父母要给张女士,但是张女士没有接受。
对此,京云律师指出: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中,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张女士的父母及张女士的爷爷六人为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每人享受四十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鉴于现涉案回迁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双方就房屋价值、折价款给付、居住使用等亦未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综合考虑各方享有的回迁安置面积、每套房屋面积以及当事人实际居住情况,京云律师向法官提议,1-2-702 和 1-2-802的安置房屋归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使用为宜,但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在占有房屋期间必然侵害张女士父母的权益,应给付张女士父母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法官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判决如下:
1-2-702 和 1-2-802的安置房屋归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使用,关于房屋使用费的数额,法院参照房屋所在地区的租金情况及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享有的共计 140 平方米的回迁安置面积,酌情确定张女士及张女士的丈夫和儿子每月给付张女士父母房屋使用费 600 元。
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根据案涉拆迁补偿与定向安置方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系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被拆迁的 涉案宅院户籍地址在册人员为张女士的父母及张女士和张女士的儿子,故张女士和儿子有享有权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对于张女士父母应给付张女士和儿子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数额,法院结合拆迁政策以及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 159894 元,但张女士父母已支付 140平方米内的房款 80 000元应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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