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来说,不是行政机关想征就能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在土地未经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就强占了村民的土地。显然,这种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即强占村民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面对这种违法占地行为,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今天,京云拆迁律师给大家分享一则胜诉案例,为大家讲解申请查处违法拆迁的权利。
孙女士是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处一处宅基地及若干的承包地。因水电站建设项目所需,她的宅基地及土地被全部占用。然而,孙女士一家并未见到过该占地项目的合法手续,也未获得任何补偿和安置,该违法占地行为给孙女士一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2019年6月27日,孙女士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占地后不给予安置、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但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29日收到孙女士查处申请后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
为了维权,孙女士咨询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京云拆迁律师在了解详细案情后,一眼就看出县自然资源局的不答复行为明显构成不作为。遂代理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对原告孙女士2019年6月27日发出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
一、水电站库区工程建设用地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及贵州省人民政府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的,程序合法;
二、原告并未在2001年6月21日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县移民指挥部关于水电站县库区移民人口确定的报告》中明确的库区移民人口范围内,其父在移民人口范围内,但是孙父的相关补偿已经由他儿子签字认领;
三、被告已对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进行相关调查并作出口头答复,但因原告申请查处的土地已被征拆,地形地貌已经发生改变,无法明确界定原告申请查处的土地具体位置,也无法进行查处。
综上,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本案中,原告孙女士认为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系本辖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被告接到土地违法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原告孙女士提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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