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合理的拆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只有通过合法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我国司法社会实践中,却发现自己当地人民法院对待我们这些问题案件则是能躲则躲,通常是不接收起诉材料或者是接收信息材料后就没了下文,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法庭的目的也非常明确,不过是阻止你以这种消极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 其次,增加你对困难的恐惧。在很多不同情况下,法院的这种学习态度问题往往存在会使一部分被拆迁人心灰意冷,打消了走法律进行维权的想法。
事实上,这些都是征地拆迁中的一些常见想象,并不是法律维权道路上不可逾越的鸿沟。而很多企业普通老百姓是由于不懂法律而四处碰壁,对于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消极的态度,其实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救济途径,现在需要我们就来看看面对这种发展情况进行我们律师可以及时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一、申诉上级法院责令改正。
因为地方法院是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所以在处理拆迁案件的时候必须留出空间。因此,地方法院在起诉阶段不愿受理此案。根据2000年《最高国家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行政诉讼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重要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执行〈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诉讼法〉若干社会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系统对于起诉的当事人之间应当能够接受学习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书的,如果我们存在一些故意拖延、消极躲避等违纪情形,当事人有权向其上级法院人员进行处理投诉。受理投诉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向当事人报告。
二、申诉法院监察部门。
在《人民法院监察管理工作环境条例》第十四条中,法律制度规定了法院监察部门信息处理违法违纪问题行为的权力。根据该规例,接收你的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检控材料或在收到材料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回应。那么我们律师可以通过针对该工作管理人员向监察部门之间进行投诉和举报,追究其违纪责任。
三、向同级检察院进行申诉。
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查意见。《关于对民事审判实践活动与行政诉讼制度实行相关法律进行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详细设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该项权力。因此,我们可以向检察院解释具体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纠正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诉人大常委员行使监督权力。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各级中国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如果法院不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学生进行分析案件的受理工作,本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督促法院系统进行及时改正。因此,除了向检察院、上级法院和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外,还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拆迁案件相较其它普通的民商事案件而言来说,从第一步开始就是困难重重的,被拆迁户要想取得胜利必须要通过重重考验。如果您在维权过程中遇见难题或者困难,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答疑解惑,只靠一己之力通常是不会取得满意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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