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进行拆迁工作开始后,拆迁户之间就会和不同形形色色的机关或部门人员打交道。在这个过程中,有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也有开发商、拆迁公司等法人或团体。当拆迁户与他们没有发生发展矛盾纠纷想诉诸法律时,往往由于我国法律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匮乏而常常导致诉讼被驳回。其中很多都是因为主要被告而错误的,那么如何在行政诉讼中识别被告呢?
一、行政机关复议后对结果产生不满该起诉谁?
行政复议是除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但如果复议不能解决问题,此时再次提起诉讼又如何确定被告呢?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复议过后的案件,复议机关可以维持的,复议机关和被申请进行复议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共同作为被告;复议机关通过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不答复的,原行政行为由被告追究;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企业行政管理机关一起发展作出行政工作行为的,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委托给被告的行政部门。
由此我们可见,经过复议的案件发展需要学生根据复议结果来确定被告,不同学习情况进行不同国家对待,经过复议的拆迁户可要注意了哦,千万不要弄错了。
二、对分发法律文件不满的控方是谁?
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会出现需要大量的文件系统比如征地公告、征收管理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土地资源调查活动登记表、断水断电通知书等等。
根据法律,简单的通知不会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征用者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根据法律也不具有可诉性,如果这种通知包含对被征用者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因素,例如在一定时限内发布拆除令,则可对其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企业或者通过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在可起诉文件的情况下,被告是文件上盖章的行政部门。
三、强拆房屋该起诉谁?
强拆包括司法强拆和违法强拆两种,对于我国司法强拆来说企业往往主体进行明确,强拆主体一般也不会推说自己发展不是社会责任信息主体。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在受理的案件中明确规定:
1、征地进行公告信息发布后,没有认责主体时,推定市、县人民对于政府为被告。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只要居民被告知被拆迁,那么如果有强行拆迁而没有相关主体的责任,公民在市政府起诉时,可以推定该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强行拆迁的主体。
2.如果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就是被告。
由于行政部门的非法成本很低,也会有一些行政部门承认它们是被强拆的对象。在这种发展情况下,无论是街道办、政府、村委会工作还是一个黑社会团体等,都可以自己成为被告。
四、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的向谁报告?
由于我国全国企业没有进行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设计直接决定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获得多少补偿。如果当地的补偿安置计划明显不合理,那么谁应该被起诉呢?
根据企业最高人民对于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99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只有我们经过市、县人民需要政府进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具有中国法律效力,其它相关部门是根据经过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实施工作的。因此,被征用人对赔偿标准有异议,要求起诉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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