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拆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能降低拆迁户原有的生活水平。但是该如何发展落到实处?很多拆迁户在与拆迁方进行政治协商谈判时,即使我们明白这条原则,但是苦于不能拿出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陷入一种被动。那么土地征收和拆迁这一基本原则在法律上有哪些具体规定保护呢?答案自然是一个肯定的,下面就来为大家进行梳理分析一下。
一.对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地方政府给予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教育改革进行严格土地资源管理的决定》中明确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社会生活发展水平的,当地中国人民对于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对于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土地是农民家庭生活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生活的最后保障。但是我们对于我国目前中国大多数省份,农民失地之后自己所能到手的却只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安置工作方案和有限的货币补偿金,这些风险补偿尚不能得到满足一人之需,更何况在个别国家地区还存在一家几口人均靠着几亩田地生活的家庭呢?对于这些特殊家庭,法律规定政府有义务提供额外的福利。
二、对于我们不能保证企业原有生活发展水平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严格管理改革的决定第十二项的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由省、自治地方、直辖市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贴。
安置补助费是确保中国农民自己失去土地后到再就业这段过渡时期内可以保障人民生活的一笔费用。补偿成本直接影响被征地人的生活质量,因此在实践中补偿成本的灵活性较大。对于中国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用不能为了维持之前的生活水准的,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安置补助费可以通过增加,有批准权限的政府部门应当批准。
三、住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征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依法予以拆迁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
在农村学生进行的房屋征收,往往会通过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准,这其中就可以包括居住空间环境信息质量的降低。例如,过去,人们住在一个单一家庭的大院里,拆迁之后,他们只能住在安置社区里。除住房面积小外,周围环境相对较差,甚至达不到一般标准,如棚户区改造工程,仅按照一对一补偿原则,被征收者的生活水平难以保证。
因此,《物权法》明确相关规定了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条件必须能够得到社会保障,不能因拆迁降低生产生活水准。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如《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征收房屋如多层(含平房)到高层、按征收建筑面积的10%-20%进行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管理或者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进行建筑施工面积5%给予我们改善面积;征收住宅房屋,实施电子货币资金补偿的,补偿技术标准在被征收房屋评估研究价值理论基础上上浮20%-30%。
除了上述具体规定外,其他法律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被驱逐者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如果您遇见征地拆迁并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以通过联系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切不能选择放弃他们自己应得的利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