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的罗先生租赁村民厂房,孰料,次年就收到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房屋。罗先生不服该通知,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近日,京云拆迁律师代理该案取得胜诉,成功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罗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9年6月9日,罗先生与第三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了建筑面积约500平米的彩钢瓦钢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后来,街道办认定罗先生租赁的厂房为违法建筑,于是在2020年2月10日,将罗先生的违法建设的案件移送至市管理局。市管理局经审批后,2020年3月8日,市管理局向罗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他在2020年3月14日前自行拆除房屋。
罗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针对市管理局作出的《决定书》指出违法之处有:1、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建造主体和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被告所列行政相对人错误。该《决定书》未对房屋所有权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未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剥夺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缺失必要的法定前置程序。被告未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检查、调查、现场勘验,认定事实不清,也未向原告和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并送达告知书、催告书等,未保障原告和房屋所有权人陈述、申辩之权利,属于程序违法。3、被告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随后,京云拆迁律师就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庭审中,被告市管理局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主要理由:一、原告违法事实存在。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四、本案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原告使用的场所和空地,系租赁所得,原告在租用空地上在违法搭建房屋厂房等,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与原告所称农村生活保障用地,与所谓的生产生活用法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行政相对的仅为原告违法建设行为,与租赁的土地征地补偿行为无关。原告租赁空地进行违建,目的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经营使用,并非所谓的生产生活居住用房。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作出上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租赁厂房作仓库,厂房是第三人建的。聂某某是村书记,第三人对其笔录陈述的没有意见。当时厂房租给原告,原告在原来的厂房之外加建了一点点,并且告知了第三人。
针对市管理局辩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以原告违法建设涉案房屋为由认定其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论从第三人陈述,亦或者证人陈述,无法直接证明涉案1000平方米均系原告建设,被告在未进一步查明违法建设行为及相对人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为合法行政相对人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应不与采纳。
京云拆迁律师牢牢抓住违法的关键问题。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市管理局于2020年3月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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