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李女士和前夫离婚,两人也签了离婚协议。后来李女士意外得知前夫的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留下有一套房产,前夫办理了遗产公证并把这房屋卖了。
李女士觉得当时他们还没有离婚,自己应该分得一部分房款。但是前夫觉得两人离婚前就已经分居十余年,李女士在此期间没有尽到儿媳的义务,没有权利分得母亲的房子。那么,离婚冷静期内继承的房屋份额,李女士可以要求分割售房款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我国民法典规定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为了给感情出现问题的夫妻一段缓冲期。但是离婚冷静期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遵循同样的法律规定。
因为李女士的前婆婆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或明确表示房子只留给前夫一人,当时李女士与前夫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仍是夫妻关系,所以这房子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前夫认为李女士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因此没有权利分得房款,这是不成立的,因为李女士是基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主张分割,而不是直接继承前婆婆的遗产所得,李女士有权请求分割售房款。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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