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是台州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三十亩果园,每年收入颇丰。近几年在宅基地上又重新翻盖了几层楼房,日子过得安稳舒适。但是在2016年,台州市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准备将马先生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进行征收。
马先生在村里生活多年,从心里上说不是不愿去别处生活的。对于此次征收行为,马先生多次打听了解到此次拆迁是为了进行商业开发,并非如公告所写的那样是为了修建公共设施,况且该市政府在发布这份征地公告时并没有经过上级政府的征地审批,也没有在公告中依法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内容,明显属于违法拆迁。
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及果园,马先生需要对该征收公告进行起诉。马先生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也比较关心征地拆迁方面的知识,征地拆迁公告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马先生抱着一试的态度提起了诉讼,但是一审以马先生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驳回了起诉。马先生接到裁定后十分失望,但是又不想面对对方的非法行为就此罢手,抱着最后一丝希望,马先生带着裁定书来到了北京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马先生的困难相信不少拆迁朋友都遇到过,那么征地拆迁公告是不是不能起诉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但是并非所有的征地拆迁公告都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到马先生的这个案例,主要有两点决定这个公告是否可诉。
首先,是关于马先生是否有“原告资格”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马先生作为公告内容所明确确定的被征收人,其诉讼资格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本案涉及的征地拆迁公告是否可诉?
从法律来说,我们一般将行政机关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起诉。而拆迁公告是否可诉就取决于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关于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这个行政行为针对了特定的对象,为特定的对象设置了权利与义务。
而就本案来看,这份公告的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就是为马先生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还导致了马先生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马先生在律师的代理下经过二审上诉后,一审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最后在此提醒各位拆迁朋友,遇见疑难问题时应该第一时间求助于专业律师的解答或帮助,切忌不能在自己一知半解的情况下贸然行动,否则既浪费时间又容易将维权方向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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