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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京云说房”系列专题文章《遗嘱:“全部财产归妻子所有”,却为什么只得一半?》一文。笔者通过案例介绍,结合法律条文深入浅出的剖析,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可谓是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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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在我们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我寿终正寝后,我的产权房及动产全归我妻子所有,特立此据”,这是江先生的父亲去世前留下的遗嘱,根据这份遗嘱,江先生本不应该获得父亲的遗产,但是为什么又获得了呢?
1996年,江先生的父亲和继母乔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互相扶持、帮助,日子过得不错,但一直没有再要孩子。江先生的父亲随着年龄的增加逐渐有了担忧,担心乔女士在自己离世后无依无靠,就立下了上述所说的那份遗嘱,用来保障乔女士的生活。可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在2004年3月,二人因为一点纠纷离婚了,可是转眼又在同年9月份复婚了。在这之后,江先生的父亲身体每况愈下,乔女士一直悉心在病床前悉心照顾他,直到江先生的父亲去世。
办理完后事之后,乔女士就拿着这份遗嘱,以妻子的身份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可是江先生觉得,既然父亲与乔女士离过婚,那就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条件了,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来继承父亲的遗产。可是乔女士不同意,说:“我是你父亲的妻子,你的父亲在遗嘱中已经很明确地表明了,他名下的房产与动产都归我所有,我完全有资格继承,为什么要按照法定继承?”二人的沟通没有达成一致,乔女士把江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江先生父亲的全部遗产。
庭审时江先生认为,乔女士与父亲结婚时,乔女士隐瞒了真实情况,是图父亲的财产并取得户籍。这个遗嘱是在乔女士长期吵闹的情况下,父亲出于无奈才订立的。而且该遗嘱不具备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父亲遗嘱所指妻子不必然指向乔女士。其次,遗嘱设定了“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的条件,而乔女士曾与父亲在 2004 年办理了离婚登记,遗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最后,遗嘱的日期只写明了年份与月份,没有注明是哪天,不符合形式要件。所以乔女士想要继承父亲全部遗产的诉求并不成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
乔女士认为,纵然与她与江先生的父亲有过离婚又复婚的事实,但遗嘱是在江先生的父亲死亡时才生效,应当按遗嘱生效时双方的婚姻状况来继承。即使认为该遗嘱附有条件,也应该理解为,只要江先生父亲死亡时,她与江先生的父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符合遗嘱条件,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法院按法定继承处理,她与江先生的父亲共同生活多年,给予了江先生的父亲主要扶助,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她也应该多分。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江先生的父亲订立的《遗嘱》载明:“在我们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我寿终正寝后,我的产权房及动产全归我妻子所有。特立此据"。江先生父亲留下的《遗嘱》并没有明确指向归乔女士所有,而是指定继承人身份为妻子,乔女士与江先生父亲于 2004 年 3 月已离婚,虽然此后又复婚,但复婚时,财产并不发生自动恢复,双方的配偶关系是重新登记开始,而非间断后恢复。本案《遗嘱》中明确双方是以保持婚姻关系为前提,那么在解除婚姻后,乔女士便丧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而这份遗嘱是“对身份”而“不对人”,即便后来又复婚,乔女士也无法按遗嘱继承房屋,她的诉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专业角度看,本案中的遗嘱存在的隐患比较大。《遗嘱》中提到:“夫妻和睦相处”。子女只要提供双方有吵架或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不和睦。到底怎么去量化“不和睦”的情况,一次吵架还是十次吵架?这样的约定是十分不明确的。所以,建议大家在想要立遗嘱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员,毕竟遗嘱是对自己财产的真实安排,需要谨慎对待。
一份合格的自书遗嘱应该这样写,标题写明“遗嘱”,之后写出立遗嘱人姓名、身份证号、处理遗产的意思表示、指定的继承人。要注意的是,写明遗产信息,所有的个人财产都算遗嘱处置的遗产范围。最后是注明时间和立遗嘱人签名。订立一份遗嘱虽然看上去很简单,但需要满足所有的基本要素。当然,如果不是特殊情况,还是建议尽量花点心思写的规范些,避免后续继承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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