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2日,
判决结果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某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信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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