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发的荒山,荒地被征用能否得到补偿?
自己开发的荒山,荒地被征用能否得到补偿?
2021-11-12   阅读:973   

  我国农村未开发的土地非常多,大部分都属于荒山荒地。国家为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及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是十分鼓励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进行研究开发的。但计划已经改变,在许多地区经过几年的私人开发之后,政府也在考虑征用土地。那么,自己进行开发的荒山变成荒地,荒地被征用能否得到补偿?怎么补偿?

自己开发的荒山,荒地被征用能否得到补偿?

 

  一.哪些开发荒山、荒地进行补偿?

  国家进行鼓励个人开发荒山荒地是有相关法律要求和规定的,对于一个符合设计要求的自然应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区内,依法批准开发利用。禁止进行毁坏国家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我国江河滩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还规定: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批准开发商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年。

  根据上述条款,个人进行开发荒地荒山的要求首先是必须符合环保教育政策,不得污染控制环境;其次是在用途方面发展必须是林业、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社会生产,而不能是用于经济建设用地;最后通过个人的开发荒山荒地是经过研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必须要符合中国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设计规划。

  二.赔偿项目和金额是什么?

  征收企业土地的补偿进行项目管理包括:土地资源补偿费、、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金额为该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ー10倍,绿苗费按该地作物一季产值和产值计算,并根据该地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可以移动给予搬迁补偿,不能按实际补偿金额移动; 需要移民的每人的安置补偿金额为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ー15倍。

  三、补偿款如何分配?

  《土地资源管理法进行实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学生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安置个人支付安置补贴,或者征得安置个人同意,用于支付安置个人的保险费。

  在实际进行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补偿款之后可能我们会由征收方支付给村委会、土地利用发包方、街道办等单位或个人。对于荒地、荒山的实际使用权,是上述对象的补偿费、绿化育苗费、安置费的最终受益人。如果没有直接向受援方收取相应的补偿款项,则需要积极争取自己的补偿和安置。

  对于荒山荒地的开垦者提个醒。首先,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荒山荒地开发,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避免征收以此为由不给补偿;其次,如果土地用途不符合规定,请及时转型;最后,如果已遇拆迁没有获得补偿请及时联系律师分析原因及给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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