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假期间还要加班,作为劳动者,是谁都可以享受三倍工资的待遇吗?最近一则热搜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年过六旬的李大爷,2021年6月被应聘到了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休息2天。后来,李大爷向公司提出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大爷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拒绝了李大爷的诉讼请求,那这是为什么呢,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因为本案中李大爷到物业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大爷和物业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不再成立劳动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成立劳动关系除了获得工资报酬之外,还可以享受福利待遇等保障,而劳务关系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后,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王兴华律师表示:李大爷主张的休息日双倍工资和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就只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并不适用于李大爷和物业公司的劳务关系,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法院拒绝了李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