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的宅基地与父母相邻,后来于先生出资以父母的名义为父母的宅基地进行了翻建。父母离世后,房子进行了拆迁,于先生顺理成章的拿到了所有拆迁款。
可是最近,于先生的妹妹提出,既然拆迁拆的是父母的宅基地,那自己作为女儿,也应该分得一半的拆迁款。于先生想问,妹妹的说法是对的吗,自己当时翻建房屋,做出的贡献难道不算数了吗?我们有请王兴华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拆迁款中包含对地和地上建筑物两方面的赔偿。首先关于地,虽然于先生和父母的户籍仍然登记在一起,但是因为于先生已经另行申请了宅基地,根据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即使于先生长期居住在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仍然未发生变更,还是于先生的父母,所以宅基地补偿应该视为父母的遗产,由两人均分。其次关于地上房屋,虽然房屋的产权归属首先应当考虑出资,但是也不能忽视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原有房屋产权人利益的保护。
翻建新房除了出资,还包括做出造房决策、建房中付出的精力和劳务、使用的旧房材料等等,一般来说,在家庭生活中,基于出资事实而取得房屋产权,要以共同出资建房的合意为前提,否则大多视为对父母的无偿帮助,而且本案中于先生是以父母的名义申请翻建而获得审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于先生可以适当多分,妹妹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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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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