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欠债不还
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先将房产转至父亲名下
不料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又生一计,与父母一同提起仲裁
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当事人的逃债诡计被法院一一戳破!
2014年,龙某向黄某借款40万元,逾期未归还本息。黄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16年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龙某向黄某归还借款本息。
龙某有一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屋。为逃避债务,龙氏父子于201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龙某将房屋以1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父亲,但龙父实际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双方将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龙父。
后因龙某始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龙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黄某一直未能实现债权。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确认龙氏父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龙父未实际付款,遂判决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败诉后,龙某又与其父母签订仲裁协议。随后,龙母作为仲裁申请人,以龙氏父子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取得仲裁裁决后,龙母转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债权人黄某以龙某与其父母恶意串通虚假仲裁、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市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龙母不服裁定,提起复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本案中,黄某作为龙某的债权人,对龙某将案涉房屋无偿过户给龙父的行为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法院判决确认龙氏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龙某与其父母在明知前述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龙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龙父的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仍签订仲裁协议,并由龙母提出仲裁申请,三人隐瞒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事实,以龙氏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提起仲裁,其行为属于虚构法律关系、恶意申请仲裁,导致黄某的合法债权未能实现,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通过“虚假仲裁”,涉案当事人转移、稀释自有或共有财产,虚增债务或者侵夺他方财产,损害他人甚至是集体、国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现行法规所规定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制度对遏制虚假仲裁、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国内仲裁的健康发展;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虚假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行为还被列入虚假诉讼范畴,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为人处世应当遵守的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和仲裁应当遵循的原则。当事人应诚信仲裁、诚信诉讼,切忌抱有幻想,企图通过虚假仲裁规避债务;而因虚假仲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也应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