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
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合同
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
业主支付物管费一段时间后不再缴纳
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2014年8月,某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杨某的物业某花园A栋东塔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杨某需要在每月30日前支付41667元管理费。逾期未缴费30日以上,杨某应按其未缴额每日万分之五向某物业公司计付滞纳金,合同约定服务期间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
期满后,双方未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某物业公司至今仍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
自2020年4月起,杨某没有再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通过出具律师函、微信聊天等,催促杨某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及滞纳金,无果。
某物业公司认为,虽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7年8月14日到期,但杨某一直按照该协议约定41667元/月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20年3月,其也依约向杨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实际上仍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杨某应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遂将杨某诉至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物业费1041675元及迟延支付上述期间物业费的滞纳金。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毅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和杨某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到期后,杨某未另行选聘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而根据原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仍然在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后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杨某抗辩称某物业公司未提供全部的物业服务,但根据已提供的证据显示某物业公司已提供绝大部分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活动也是长期性的服务,不能因为存在瑕疵而否认其提供的服务进而拒绝支付服务费。
法官提醒,物业管理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不能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否则可能会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因为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提供服务,影响物业服务质量,最终将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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