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做了20年全职太太的于红起诉离婚时,竟然才发现丈夫是个亿万富翁?
在两人起诉离婚期间,经法院查明,男方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不但资产过亿,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将18套商铺偷偷转移给了与前妻所生女儿名下。
诉讼中,于女士的丈夫辩称钱都是自己努力赚的,妻子只是个家庭主妇,而且自己的赠与行为并不违法,妻子无权请求分割18套商铺。最终,法院则判决男方赠与18套房的行为是无效的。
这个案例令很多网友唏嘘,这位丈夫的说法“妻子只是家庭主妇”,让很多选择退出事业而奉献家庭的女性伤透了心。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位丈夫的说法对吗?法院为何做出这种判决,我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虽然丈夫主要负责在外挣钱,于女士主要负责家庭生活,但是两人只是在婚姻中的分工不同,对家庭财富的贡献却是相等的,不因为双方收入不同而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王兴华律师提到:本案中,这18套商铺是在两人婚后购买的,即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两人共同所有,那么两人对这18套商铺就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协商一致之后再行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进行处置。现在于女士的丈夫将名下商铺无偿赠与和前妻所生的女儿,女儿按照常理也应当知晓父亲与于女士两人的婚姻状态,所以并不构成善意,在没有经过于女士的同意并且事后于女士也没有追认的情况下,这个赠与行为侵害了于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属于无效。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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