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董女士的弟弟离婚时,弟弟的女儿归了女方抚养,后来弟弟罹患癌症无人照顾,董女士便主动提出照顾弟弟。为了表达对姐姐的感谢,弟弟临终前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了董女士,不久后便离世。
弟弟去世后,董女士将钱取出存入了自己账户,不想弟弟的女儿却提出,她才是弟弟唯一的继承人,要求董女士还钱。董女士认为弟弟在世时,侄女不闻不问,属于遗弃,没有资格再继承遗产,董女士想求证一下,自己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而丧失,如果后来悔改并且被继承人在生前表示原谅了的,继承权可以恢复。遗弃被继承人,一般是指故意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在本案中侄女从小一起跟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感情疏远,来往不密切,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行为,因此没有丧失继承权。但是董女士在弟弟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的责任,这也是弟弟在弥留之际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她的原因,虽然这个行为并不满足口头遗嘱的要求,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董女士可以适当分得弟弟的遗产,其他部分由侄女继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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