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的人们向往城市的繁荣,城市的人们向往山区的宁静。几十年的发展倾斜已经使城市走在了社会发展的前列。当前,无论是在科学技术方面,还是在社会民生和法制建设方面,山区都应该受到社会的关注。
然而,由于山区交通信息闭塞,与外界进行联系较少,国家发展重视文化程度不够,当地在行政管理指标的推动下,加快社会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地区GDP的增长,促进中国美丽城镇企业建设,这一教学过程房屋首当其冲,房屋被拆的现象时有发生,老百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努力在行政权力面前苍白无力。
一、山区拆房乱象:
1.历史遗留问题严重,住房产权证书不到位,居住十余年未见住房产权证书,政府对违法建筑强制拆迁。
2、土地性质进行划分不规范,甚至在同一地方上既有国有土地发展也有集体土地,根本上可以说是我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问题的深刻根源。
3.为了避免麻烦,政府过去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城镇住房划分为国有土地,将农村住房划分为集体土地。
4、由于新上任领导的行政管理命令,在一段发展时间进行集中数据处理违建房屋,几年,十几年我们甚至是几十年的房屋被强制要求拆除。
5、强制拆迁无需办理手续,有的只通知拆迁,有的发出拆迁通知,有的甚至什么都没有就会被拆迁,没有任何法律程序。
6、补偿制度规定不统一,有的住户有补偿,有的住户之间没有进行补偿,甚至中国政府在强硬的政策下,对违建没有其他任何的经济发展补偿。
二、违建房屋的定义
违法建筑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建筑物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国家发展没有进行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工程的有关内容的建设。
三、违建房屋的认定部门及法律依据
关于违建房屋,我国对其认定一般是通过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工作条例》《城乡发展规划》《村庄回合集镇规划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不一致的,不得改建、扩建。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企业以其他形式进行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中国人民对于政府通过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资源利用系统总体发展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项目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基础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造窑炉、坟墓,或者擅自建造房屋、挖沙、采石、采矿、采矿,侵占耕地,破坏耕作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共和国国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可以采取欺骗技术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中国人民对于政府通过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资源利用系统总体发展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济建设项目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基础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可以利用企业总体发展规划自己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开发利用系统总体设计规划研究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中国人民对于政府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0条城市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结构或其他设施;如果城市规划的影响,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我们教师可以通过看到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擅自施工企业建筑,或虽然有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发展用地许可证审批手续,但未按批准研究内容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包括:1、建筑人为他们获得中国土地资源所有权,而在学习他人合法的土地上工程建设一个建筑的行为,2、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未取得这些建筑行业许可证,擅自建造的违章建筑物,3、是指取得所有权和建筑许可证,但未按批准工作内容主要施工的违章建筑。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在识别违例建筑工程和立案调查方面,有若干程序和部门:
一、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这是由于我国的去人违章建筑的法定部门,其一般可以确认发展规划中的违章建筑设计问题。
2. 城市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行政执法部门。一般这种情况下,城管是没有管理权限的,这主要看省级政府部门的授权,例如在我国北京,城管系统受到影响北京市政府的授权,所以对于城管是有权利来进行违建的查处的。
镇、乡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处理乡、村的违法建设。农村的违章建设发展都有其来进行有效查处。
无论是拆迁还是查处违法建筑,一般都会看到国土、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门开展违法建筑行动。从法律上讲,国家土地、住房建设委员会、住房管理部门等都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政府部门铲除违法建筑需要一定的授权。
还有就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我们在实践中很普遍发展存在,政府企业为了能够推动拆迁违建及城市经济建设会以多部门可以进行联合执法,这其中不仅有国土、住建委、公安局等部门甚至还会存在司法机关,如何为这种文化现象定性呢?
联合执法是政府部门的综合执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多部门联合执法是为了更方便地解决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因此企业综合执法是一种政府工作行为。然而,综合执法需要一定过程,不管谁在执法不会脱离了法律框架,从综合执法主体的执法程序规定所有在中国的法律,所以综合执法不是野蛮执法,但不能对发展名称中的“合法”强制拆迁漠不关心。
四、拆除违建的程序
一、确认违章建筑
根据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建筑的只能是县级以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虽然发展规划设计部门在个别的省份的名称不一样,有的会划入住建委、有的是单独形成自己一个重要部门,但是,依然存在不能完全否定的是规划教育部门需要确认违法建筑的主体资格。
二.核实和确认。规划部门应当依法查明违法建筑,限期发出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在我们接到《限期进行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规划部门应当发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四、救济。当事人针对发展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决定不服的时候,可以通过依法进行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 拆迁违法建筑的,在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除一般会走两条路,一种是行政拆除,即由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拆除,例如通过上面我们所说的联合执法。另一种是司法拆迁,即通过法院拆迁,由于法院拆迁过程较为复杂和费时,行政部门不会经过司法部门,而是通过行政部门进行拆迁。
五、律师分析支招
“限期拆除”是违法企业建设我们无法通过采取改正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设计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管理部门工作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和执行行政命令,防止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行政对象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行为,是一种限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强制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为直接研究目的,主要原因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保障以及其他企业具体行政工作行为(如行政处罚)的顺利发展作出或者为了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置。
由于我国建筑是当事人通过自己国家出资所建,是自己没有权利的维护,所以拆除违建一定要依法管理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
在拆迁非法建筑的所有案件中,在保障非法建筑的权益时都必须考虑到证据的保留,因为在当前现实中,信息的获取是不公平的,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具有更大的优势,所以作为当事人,他们应该尽可能保留自己的证据,其中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政府发布的各种通知、签署的一系列协议。
二、重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一般这种情况下我们老百姓会得到以下两种方式通知,这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东西,一种是《限期进行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另一种是《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在实际中落在中国老百姓自己手中的也是最不可因为缺少的。
第二,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管理机关工作负责人进行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企业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人员签名技术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从以上的法律制度规定来看,我们可以认为,老百姓的权利是企业应该能够得到学生充分的保证的,我们中国不仅享有程序性权利,例如执法管理部门人员应该进行制作笔录、出示证件等,我们国家还有陈述、申辩、获得《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的权利能力等等。
三、充分利用报警
“警报”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和其他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不受损失,向警方报告危急情况或者通过电话、互联网、信件等方式发出遇险信号。
报警不仅是在于学生能够实现快速进行维权的方式,甚至可以对于律师来讲更是作为一种搜集证据,开辟新思路的重要工作方式。(这里我就不细说了)
四、对于中国政府下发的法律文书不可急于向政府索取,因为工作程序及实体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在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的过程中可以体现,不应该在事后管理进行有效补充,在实际的案例中,很多的政府相关部门在没有书手续的情况下学生进行分析处理,事后控制进行研究补充下发,这在我国法律是违法的。但难点在于如何利用现有证据维护权利,固定现有证据,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必须注意自我处理。
拆除违建的过程是复杂的,更是一个专业的,建筑发展关系着我们老百姓的合法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应该可以站在中国老百姓的立场去考虑,而作为我国老百姓而言,毕竟房子是自己的,不能在国家政府的违法情况下荡然无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下一篇:违章建筑被拆除,一分钱也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