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地方政府为了将法院管辖权留在基层法院方便疏通,通常会将拆违的任务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为此,街道办组织或参与的强拆行为日益增多,那么街道办是否有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呢?
街道办无权认定违法建筑
案例:
王某家住郑州市惠济区A街道办事处B村,2012年3月,王某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建起了蔬菜大棚,同时又挖建了鱼塘并建造了可供居住的房屋五间,成立龙豪生态园并开始从事“农家乐”经营。2016年6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向龙豪生态园发出《通知书》,认定龙豪生态园为违法建筑并要求于2016年6月27日8:00前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否则,将由办事处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后果自负。王某认为街道办事处不具备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资格,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由郑州市惠济区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认定,作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点评: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认定违法建筑的部门有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乡镇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不包括街道办事处。
在本案中,龙豪生态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违法建筑的部门应当是城乡规划部门,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作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是没有权力认定违法建筑的。
街道办无权拆除违法建筑
案例:
罗荣昌在惠济区长兴路街道拥有二栋房屋。2015年5月21日,该区域面临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2016年3月31日,惠济区政府作出《关于印发惠济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办文〔2016〕12号),要求各镇(街道)进行自查违法建筑并“清零”工作,对于发现的各类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2016年5月6日,街道办出具通知将罗荣昌的房屋认定为超出规定面积215.3平方米,是违法建筑。并于当天拆除了罗荣昌的两栋房屋。罗荣昌对街道办的强拆行为不服,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组织拆除。长兴路办事处作为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没有对违法建设进行强拆的权力。判决确认长兴路办事处强制拆除罗荣昌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罗荣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也认定: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因此,法律没有赋予街道办事处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街道办事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的。
在拆迁实践中,街道办事处逐渐成为推进拆迁进程的主要实施主体,对于街道办事处权限的了解,可以使拆迁户更清楚合法与违法行政行为的界限,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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