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也就是给钱;另一种是产权调换,即给房子。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者之间自由选择或者部分要货币部分要安置房。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会说只能给安置房或者只能给货币补偿,这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拆迁方心里都有个小算盘,当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地段不好、价值不高、不畅销时,就想着尽量把安置房调换给被征收人;当开发的房屋地段好、升值前景高时就想着尽量把房子留住,这样给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有时候甚至还买不起房子。
到底应该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如果拆迁方只提供一种选择该怎么办呢?
我们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被拆迁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由被拆迁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拆迁方应提供两种补偿方式,由拆迁人进行选择,这样不仅保护了被拆迁人对自己的财产处置权力,也有利于缓解征拆过程中的主要矛盾。
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安置房价值较低时,差额部分应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方不能推诿和拒绝。因为货币补偿相较于产权调换更具有灵活性,不仅是让人“钱在手上心不慌”,而且也可以更方便地把补偿款用于其他生活方面,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属于对被征收人更有利的补偿方式。
另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对于补偿数额不满意、补偿方式不满意的,应当尽量与拆迁方商谈;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依法维权,占据主动性,避免面临强拆等暴力手段的威胁;若事实上已经被违法强拆的,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向违法拆迁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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