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为了城市改造和项目建设,拆迁项目正在有序进行。对于经营门面房的业主而言,营业收入是其维持基本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来源。门面房拆迁,经营者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经营者,有权要求得到相应赔偿。本文主要针对门面房拆迁中相关规定及补偿标准进行深入解析,为您争取合法补偿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第一,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自己房屋征收方式决定的市、县级以上人民对于政府对被征收人国家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使用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建筑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结构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上海市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以及实施工作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结构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技术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设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如果被征用的人或公共住房的承租人认为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被征用住房估定市场价值的10% ,应向房屋征用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房屋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福利以及停止生产和经营的时限。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研究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二,设备、设施的补偿。
设备设施分为对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和对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的损失补偿。移动设备的具体补偿标准按当地的安装费标准或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主要包括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安装和调试费用也应由设备供应商报价和认证。
第三,房屋装修费用补偿。
如果承租人对经营的门面房屋进行了实际的装修,应当对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进行补偿。
第四,人员遣散安置等补偿费用。
门面房拆迁如果涉及到人员遣散,必然要对员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社保或是经济补偿金等人员费用,这类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搬迁奖励费用。
如果在拆迁中涉及到搬迁奖励补贴等,根据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的实际情况酌定补偿。
第六,其他损失补偿。
在实践中,门面拆迁通常会面临哪些情况:合同已到期,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未在被拆迁门面内);合同已到期,没有营业执照;合同未到期,没有营业执照。
《江苏省常州市市区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停产停业损失风险补偿暂行规定》第三条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可以同时也是符合现在以下工作条件:(一)具有中国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建设作为社会生产方式经营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通过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银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一些其它国家有关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环境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说上来说,企业应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得到政府增收补偿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因为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并且没有与房东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并不意味着得不到房屋征收补偿。只要房屋征收协议中明确载明了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而承租企业又有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就应当得到房屋征收补偿。但如果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就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只要包含了停产停业损失,房屋承租人属于实际经营人就能够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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