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屋收房后发现漏水,委托京云律师起诉卖方获赔114万
购买的房屋收房后发现漏水,委托京云律师起诉卖方获赔114万
2023-06-25   阅读:255   京云律师

“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房屋不仅是物理意义上的住所,还是心灵的港湾,当“港湾”出现了问题,生活又岂能安宁?2021年,袁某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刚搬进去不久就发现厨房吊柜、阳台顶部存在漏水问题。于是袁某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房屋出卖人史某诉至法院,最终,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袁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袁某与史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021年9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袁某,史某除不可抗力外,逾期交房将承担违约责任,且史某承诺出售的该房屋无特殊情况存在。(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凶宅、辐射超标、该房屋为遗产且未完成分割、其他影响交易的情形,出卖人需如实陈述)。

 

另外,史某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袁某。合同签订后,史某于2021年7月21日,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袁某名下。由于史某新买的房屋需要2021年10月8日才能入住,因此袁某主张交房的时候,史某却延迟了8天。房屋交付后,同年11月,物业通知袁某签维修协议单,这时袁某交付的房屋存在厨房吊柜、阳台顶部漏水现象。

 

袁某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杨伟婷律师、周紫薇律师将史某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决

 

 

    法庭上,史某辩称:

涉案房屋是 80 年代福利房,单位会定期给房屋进行维修。双方交付时不存在漏水情况,袁某也未因为漏水有任何损失。袁某曾要求史某退还 40 万房屋差价是因为学区房降价。双方约定 2021年9月30日交付,史某提出要延迟到 10月9日交付,袁某未提出异议,因史某是换房,购买的房屋不能居住,租的房屋因未按时腾房无法搬入。双方 10 月 9日顺利办理交割手续,史某交付房屋无不符合交房条件之处,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针对史某的辩称,京云律师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重要交易信息披露中,史某承诺房屋不存在漏水情况,约定无其他影响交易的情形,但史某在2000年已明知房屋有漏水一事的情况下故意不告知袁某漏水情况,系故意隐瞒。史某以2000年后没有发生过漏水进行抗辩,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史某在明知袁某拒绝签字维修表一事的情况下,仍在未征得袁某同意情况下代袁某签字,而此时距离涉案房屋过户给袁某已达几个月之久,史某上述行为表明其明确知晓房屋漏水且确需维修,故史某应按合同约定向袁某支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违约金,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

一、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袁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22800元;

二、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袁某支付不符合交房条件的违约金 114 万元。
购买的房屋收房后发现漏水,委托京云律师起诉卖方获赔1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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