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确权拿不到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处理?今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自身的胜诉案例具体讲解。
案件详情
江先生是毕节市某村村民,1982年承包了村里的多处田地,用于种植。因某煤炭销售公司实施开矿,将江先生的承包地列为占地范围。然而,却未给予江先生合法补偿。于是,江先生诉至法院。谁承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涉案土地权属不清,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江先生的起诉。
既然问题出在土地权属不清,江先生便向县政府发出土地确权申请。可县政府收到江先生申请却一直未给予答复。无奈之下,江先生只能求助律师。故,来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向京云律师讲述了整个案情。
京云律师经过多年诉讼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自身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帮江先生进行了分析。江先生随即委托京云律师代理此案件。
随后,京云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就原告提出土地确权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答辩称:被告到现在都未收到原告的土地确权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虽然原告提交的快递单查询记录得知该快递已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为他人收。但原告邮寄时已在该快递单上载明收件人为县政府县长,地址写明了是为县政府大楼,文件资料为原告关于土地权属进行裁决的申请及证据材料。根据常理及邮递习惯,可以认定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但其至今未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其不作为违法。被告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京云律师牢牢抓住违法的关键问题。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律师的意见,责令被告县政府对原告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京云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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