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在健身房中突然过世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34岁男子张某龙的家属求助称,不久前,张某龙在健身时突然猝死,在查看张某龙的聊天记录时他们发现,当天张某龙在长沙的聚合健身俱乐部健身,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并于出事前在健身俱乐部的会员群里发出求救信息。
家属质疑健身房抢救不及时,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该事件的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封。
那么本事件中,根据张某家属的说法,张某出事时健身房并没有人及时救治,健身房需要承担责任吗?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与健身房签了合同,购买了健身房的私教课,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健身受伤或死亡的对应赔偿责任,健身房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健身房做为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事前对健身器材设备的维护,排除安全隐患,也包括健身过程中提供紧急救援措施,安排专业的员工或教练第一时间对顾客进行救治。
王兴华律师提到:如果张某的死亡与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健身房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查明是因健身房提供的私教计划不合理导致了张某的死亡,还应当加重责任。张某的家属可以先和健身房沟通赔偿方案,如果协商不成,保留好张某死因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