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不难发现在征地拆迁中要想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第一步即立案就很难,更别说后续程序了。“民告官”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仅仅从全国立案的数据上来看就比刑事、民事诉讼相差很远很远。据统计,每年全国信访系统接待信访近千万人(次),其中主要是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满,但是每年的千万件行政诉讼纠纷,到法院解决才十多万件,为什么这么少呢?很多是卡在立案环节上,那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难点在哪呢?下面列举一下常见的理由。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起诉要求原告是利害关系人、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起诉的法院有管辖权等等。而要求证明这些都需要一些证据材料来支持,很多普通老百姓并不明白如何证明上述事项而导致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二、起诉期限已过。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诉讼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诉讼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诉讼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有期限,如果期限已过,那么将丧失保护。在拆迁实践中,拆迁部门往往会在这方面做文章,而普通老百姓由于不懂法律,往往着了他们的道,最后导致维权异常艰辛。
三、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诉讼赔偿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伤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如果不在过程中注意并保存证据材料,那么在房屋被毁损、土地被推平之后,再想收集证据基本就不可能了。很多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都是倒在这一项上,因此要想获得好的结果,最好还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
四、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要想成功维权,不仅要知道收集证据,还需要知道怎么收集证据。证据的形式和获得方法都会直接影响到该项证据的证据效力。没有经验的拆迁户往往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导致证据不被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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