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韩先生所在村落的洪渠及自家果树被施工队填埋,报警请求维权,然而区分所公安机关一拖再拖,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后敷衍了事。
后韩先生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代理维权,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区分所作出的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责令区分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韩先生报称的泄洪沟渠及果树被填埋一案重新依法办理。京云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韩先生一家世代在成都市某区某村生活,是该村的原始村民。4月25日,韩先生发现村内泄洪渠道被违法填埋破坏,这对村内泄洪以及自己家庭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于是,他当即向区分所报案,区分所受理后于4月26日向韩先生出具受案回执。
但区分所受理案件后,并未依法对泄洪渠被违法填埋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是在6月23日,区分所以韩先生报案事项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向韩先生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也没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定责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16日天降大雨,因村内泄洪沟渠遭到违法填埋破坏,洪水无法有效排泄,造成韩先生住宅等相关财产遭到洪水浸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韩先生认为,早在雨季来临之前发现泄洪渠遭到违法填埋破坏,及时向区分所报案,区分所作为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对填埋破坏泄洪渠的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并责令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自己房屋等财产造成损害。但区分所在接到报案后,未进行调查处理,以韩先生报案不具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韩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京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成立维权办案组。京云律师凭借着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清晰的办案思路,及时启动有效程序,将区分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关于泄洪渠及果树被填埋的报案终止调查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的报案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庭审中,被告区分所辩称,被告接到原告的报警后,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并于次日受理此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因案件复杂,被告未能在三十日的办案期限内办结此案,经分局批准,延长该案办案期限三十日。
经办案民警客观全面调查,查明:镇人民政府与村第十七村民小组达成用地协议书,完成该组土地的征收。原告报案称被填埋的泄洪沟渠位于已征收的土地范围内,该地处于正在修建的大道改扩建工程施工红线范围内。4月25日,施工方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时,将该处泄洪渠被填埋。被告认为,涉及原告报警称被填埋的泄洪渠,系施工方正常施工所致,其主观上没有损毁财物的故意,故无违法事实。被告依法作出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综上,被告办理该案是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指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原告韩先生的报案,被告区分所具有受理为行政案件予以办理以及决定终止调查的法定职权。区分所办理该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办案期限。但区分所作出的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原告韩先生报警后,区分所作出的第一份《受案回执》的内容虽仅有对韩先生报称泄洪沟渠被填埋一案予以受理,但在其同日作出的受案文号相同的另一份《受案回执》中已将受案内容修改为泄洪沟渠及果树被填埋一案,即表明区分所应对韩先生报称的泄洪沟渠被填埋和果树被填埋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而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区分所也确实对泄洪沟渠被填埋和果树被填埋的情况都进行了调查,但其作出的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仅载明对韩先生报称泄洪沟渠被填埋的情况认定无违法事实,而并未反映果树被填埋情况的调查处理结果,明显不当。
京云律师牢牢抓住违法的关键问题。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一、撤销被告区分所作出的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二、被告区分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原告韩先生报称的泄洪沟渠及果树被填埋一案重新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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