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以违法占地行为取代集体土地拆迁行为而引发,涉案房屋、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从未见到过征收相关文件以及未得到安置补偿,迫不得已申请查处,相关政府部门却迟迟不回复。最终,在京云拆迁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杨女士是贵州省某县的村民,她和其母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及若干的承包地。杨女士母亲去世后,她便继承家业,辛苦劳作,维持生活。因水电站建设项目的需要,杨女士所在村落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杨女士并未见到过该占地项目的合法手续,加上至今也未获得任何补偿和安置,占地行为给她一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随后,杨女士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违法征地查处申请,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对占用、征用她家宅基地、承包地的行为及占用土地后未进行安置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县自然资源局于2日收到杨女士申请后未对她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
杨女士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寻求了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杨女士跟京云拆迁律师详细的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京云拆迁律师指出,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明显构成不作为。明确办案思路后,便代理杨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对杨女士发出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一、水电站库区工程建设用地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及贵州省人民政府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的,程序合法;
原告并未在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县移民指挥部关于水电站县库区移民人口确定的报告》中明确的库区移民人口范围内,其父在移民人口范围内,但是其父的相关补偿已经由他儿子签字认领;
被告已对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进行相关调查并作出口头答复,但因原告申请查处的土地已被征拆,地形地貌已经发生改变,无法明确界定原告申请查处的土地具体位置,也无法进行查处。
综上,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本案中,原告杨女士认为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系本辖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被告接到土地违法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应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责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原告杨女士提出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