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被拆迁户只能被动接受征收部门所做的征收补偿决定?找准违法点亦可撤销!
【京云拆迁律师】被拆迁户只能被动接受征收部门所做的征收补偿决定?找准违法点亦可撤销!
2023-07-12   阅读:8774   京云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合法,这关乎被征收人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就此问题法律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如果征收部门作出了一个不合法、不公平的《征收补偿决定》侵害居民权利,那么就应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今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通过一起胜诉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件详情
 

河北省保定市某县的郄先生,自从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便麻烦不断。当地县政府下达了一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这个决定中,征收方“霸道”地给出了一个货币补偿方案,并且直接将464251元的补偿款直接打入了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中。看着这一纸补偿决定,郄先生直接炸开了锅。

 

按理说,通常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征地行为,应该是有益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本是喜闻乐见的事情,但这个补偿方案的明显过低。加上,郄先生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得知,该项目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该项目因未取得上述前置性文件而违法,县政府在征收项目尚未取得上述前置性文件的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面对这份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郄先生经过多方联系有关部门也未得到解决,全部过程使他心力交瘁,更重要的是诉苦无门。于是,郄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她维权发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任的背后是一份份沉甸甸的责任。京云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没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全身心扑在案件上。在和当事人们进行深度沟通,梳理了大量的证据后,京云律师寻找到了办案突破口,依法提出代理意见,并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辩称,一、关于县××××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限定的征收期限为11月16日至12月10日,原告拒不按县××××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答辩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县××××项目工程还处于土地收储阶段,还不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

 

三、县××××项目工程立项时对被征收人补偿是货币补偿,并没有对安置房立项,只是在实施县××××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时(征收意见阶段),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房(住宅),为了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答辩人在南××××、C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区、西区安排了产权调换房。

 

综上所述,原告武断地认为答辩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安置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答辩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虽然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县政府有权作出本案所涉征收补偿决定,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也包含了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商业经营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书确定房屋价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被告县政府作出的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存在侵犯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的选择权问题。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受理费由被告县政府负担
【京云拆迁律师】被拆迁户只能被动接受征收部门所做的征收补偿决定?找准违法点亦可撤销!
【京云拆迁律师】被拆迁户只能被动接受征收部门所做的征收补偿决定?找准违法点亦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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