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自家有一栋楼想出售,一个朋友相中了这栋楼,同意以1800万买下,后续朋友也分批把1800万打入了张女士的账户。
但是为了节税,两人签书面买卖合同时约定房子总价是800万并进行了备案登记,张女士依约把房子过户给了朋友后,却没想到,朋友却一纸诉状将张女士诉到了法院,说根据两人签的买卖合同房价是800万,朋友先前打款1800万是先行打款约定多退少补,要求张女士退还1000万,张女士也傻眼了,想咨询下自己该怎么办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张女士的朋友主张1800万房款是预付款,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一般情况下,在合同未确定价格时,买方对标的物价格会有理性的判断,通常只会支付小额定金,而张女士朋友多预付了近千万明显不合常理。
另外,两人合同中约定房价为800万元实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目的是为了避税,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份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属于无效,但是两人所隐藏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以1800万买卖房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朋友在两人合同已履行完毕后,利用虚构价格的书面合同来主张返房款,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朋友不仅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还可能承担虚假陈述等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好友去世且继承人放弃继承,交由其投资的40万怎么办?
下一篇:返回列表